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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非人类生命体与生态系统的伦理与法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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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介绍

(英文版电子书) 电子书格式: epub,pdf 全书以人类世(Anthropocene)的生态危机为切入点,揭示了地球生物圈面临的严峻困境:大气与海洋碳积累、森林砍伐、野火频发、水体富营养化、荒漠化加剧、物种加速灭绝、气候失衡以及人畜共患病流行等问题,已对人类与所有生命体的存续构成挑战。作者指出,自 1992 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以来,科学界一直呼吁转变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而 2012 年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 2009 年以来一系列关于 “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联合国决议,为这一转变提供了国际共识基础,但全球多数法律体系仍受强人类中心主义范式束缚,尚未认可自然的内在价值与权利。 著作的核心论证围绕 “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规范性展开,通过五个关键维度层层递进:首先,剖析地球系统自然法则中 “和谐共生” 的本质,追溯其在东西方古老文明、原住民文化中的伦理渊源;其次,借助法律原则的一般理论,论证 “与自然和谐共生” 具备法律原则的核心特征;再次,结合国际法框架,探讨其作为国际法一般原则的生成路径;进而聚焦国际环境法领域,明确其在该领域的规范地位;最后,解析该原则的规范内核,即生态平衡原则,其核心功能是协调人类尊严所衍生的社会福祉与生态完整性之间的张力,最终导向可持续性原则。 在伦理层面,著作批判了二元论伦理体系的局限性,提出以塞尔内 - 利马(Cirne-Lima)的辩证一致性伦理和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伦理为基础,构建适用于生态的应用伦理体系,核心是承认非人类生命体与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与生物尊严。在法律层面,作者主张将 “与自然和谐共生” 确立为国际环境法与国内法的法律原则,进而推导出非人类生命体(植物、动物)与整体性有机实体(生态系统)的法律人格,提出通过自然监护与制度监护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著作还梳理了非人类生命体权利认知的历史脉络,从古希腊毕达哥拉斯的动物伦理考量,到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柏拉图主义,再到现代动物解放运动、深层生态学、生物中心主义等思潮,展现了人类对自然伦理认知的演进。同时,结合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拉美国家宪法中关于 “地球母亲权利” 的创新实践,以及联合国 “与自然和谐共生” 系列报告的成果,论证了该原则的法律实践可行性。 本书的终极目标是推动法律体系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型,通过确立 “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法律地位,赋予非人类生命体与生态系统应有的法律人格与权利,最终构建一个人类与自然相互依存、和谐共存的法律与伦理新范式,为缓解人类世的生态熵增、保障地球生物圈的存续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